DB1303_T 390-2025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docx
ICS03.080.99CCSA01
DB1303
秦皇岛市地方标准
DB1303/T390—2025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
2025-05-12发布2025-06-12实施
秦皇岛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1303/T390—202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原则 1
4.1合法性原则 1
4.2公平公正原则 1
4.3保密性原则 1
4.4自愿性原则 1
5调解范围 1
6调解受理 2
7调解处理 2
7.1调解前准备 2
7.2开展调解 3
7.3调解终结 3
8调解人员 4
8.1人员职责 4
8.2人员培训 4
9服务质量保障 4
9.1跟踪 4
9.2回访 4
9.3档案管理 4
10服务评价与改进 5
10.1服务评价 5
10.2服务改进 5
参考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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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秦皇岛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秦皇岛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亚巍、刘伯明、赵俊楠、韩笑、张雨萌、沙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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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的基本原则、调解范围、调解受理、调解处理、调解人员、服务质量保障和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秦皇岛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4.2公平公正原则
调解服务机构应以事实为根据,公平公正的开展调解相关事务。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开调解程序、调解规范、调解依据等信息,确保调解过程对当事人透明。
4.3保密性原则
除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同意,调解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调解案件情况。调解服务机构应与开展调解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调解的外聘调解员、专家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在参加商业秘密案件调解前应另外签署相应的保密承诺书。
4.4自愿性原则
调解服务机构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调解范围
调解服务机构宜接收以下调解案源:
——当事人向调解服务机构申请调解的;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委托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的;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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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服务机构主动调解的;
——其他符合调解范围的。
6调解受理
6.1调解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提出的调解申请。
6.2调解服务机构应引导当事人完整清晰地表达事实和理由。
6.3调解服务机构在接收到调解申请后进行审核,了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判
断是否符合接收条件,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证据等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接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
6.4调解服务机构可根据需求设立特别接收程序。如进驻展会调解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在
展会现场递交调解申请书,经现场快速判断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
6.5调解服务机构在接到调解申请或委托等调解需求时,对符合调解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并征求
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将调解意愿征询书、调解申请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调解意愿征询书后提交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
6.6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