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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docx

发布:2024-12-24约9.97千字共1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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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机构建设、调解提供过程、服务保障管理要求和服务的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

知识产权纠纷

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

3.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

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调解服务机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活动。

3.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机构

依法设立的,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促成各方当事人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组织,简称“人民调解服务机构”。

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3.4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

依法从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简称“人民调解员”。

3.5

调解卷宗

调解服务机构调解某纠纷所涉及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

3.6

调解业务档案

2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在调解工作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记录、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

4基本要求

4.1合理合法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应当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理合法开展工作。

4.2公平公正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徇私,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调解相关事务。

4.3当事人自愿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4公开透明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开调解程序、调解规范、调解依据等信息,确保调解过程对当事人透明。

4.5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调解案件情况。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应与开展调解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调解的外聘调解员、专家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在参加商业秘密案件调解前应另外签署相应的保密承诺书。

5机构建设

5.1机构

5.1.1机构配置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基本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运行,并配套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服务团队。

5.1.2机构职能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a)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b)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c)宣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2人员

5.2.1人员配置

3

5.2.1.1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应清晰设置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人民调解服务机构的调解员通常不少3

名。

5.2.1.2按案件难度和数量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事实清楚、情形简单的纠纷,可由1名调解员组织调解;案情复杂的纠纷,可由2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并应确定1名调解主持人。

5.2.2调解员职责

调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b)接受调解服务机构指派,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记录调解情况。

5.3服务内容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并且发生地或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人民调解服务机构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调解服务,具体包括:

a)宣传知识产权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b)开展人民调解服务;

c)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6调解提供过程

6.1接收

6.1.1人民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接收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包括以下内容:a)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b)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c)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d)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6.1.2人民调解案源

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宜接收以下调解案源:

a)当事人向人民调解服务机构申请调解的;

b)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人民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的;

c)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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