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_T 1098.4-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4部分:调解评价.docx
ICS03.140CCSA0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3201/T1098.4—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第4部分:调解评价
Specificationforpeoplesmedi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s—Part4:Mediationevaluation
2022-04-22发布2022-04-26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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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1
4.1客观公正 1
4.2合法合规 1
4.3公开透明 1
5调解机构评价 2
5.1评价形式 2
5.2评价周期 2
5.3评价内容 2
5.4评价应用 2
6调解员评价 2
6.1评价形式 2
6.2评价周期 2
6.3评价内容 2
6.4评价应用 2
7案件评价 2
7.1评价形式 2
7.2评价内容 2
7.3评价应用 3
附录A(资料性)调解机构评价要素表 4
附录B(资料性)调解员评价要素表 5
附录C(资料性)案件质量评价要素表 6
参考文献 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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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3201/T1098-2022《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的第4部分。DB3201/T1098-202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调解机构;——第2部分:调解员;
——第3部分:调解程序;——第4部分:调解评价。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秀才、石瑛、李晓雨、傅启国、王梦婷、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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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确保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运行、人民调解员聘用管理、调解案件等评价工作,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相关的规范标准。DB3201/T1098-2022由以下4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调解机构。目的在于指导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运行。
——第2部分:调解员。目的在于指导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员的聘用管理。
——第3部分:调解程序。目的在于指导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案件的具体流程。
——第4部分:调解评价。目的在于指导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相关工作评价。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调解机构的设立运行、调解员的聘用管理、调解程序、调解评价方面有不同于一般人民调解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制定具体的规范标准,而此标准的四个部分也详尽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各个方面,对于指导南京市欲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开展调解工作的单位给予了全方位的指导。
本文件作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的调解评价部分,总结了在人民调解员、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及调解的案件方面的相关评价标准,参考了国内相关评价标准和政策,在此基础上编制本文件,以此确保调解评价工作规范、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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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1/T1098.4—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第4部分:调解评价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调解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员评价、调解机构评价、调解案件评价等。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评价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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