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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培训与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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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主讲人时间2025.6PowerPointDesign

设立审批与登记流程03.政策背景与意义01.适用范围与机构分类02.培训行为规范与管理04.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05.行业自律与发展06.目录-CONTENTS

政策背景与意义PART202X01

行业发展现状近年来,民办培训机构数量迅猛增长,类型日益丰富,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办学不规范、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违规招生宣传等,严重影响了教育生态和学生权益。政策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民办培训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政策出台背景

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学生权益通过明确准入条件、审批流程、监管机制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打击非法办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招生宣传、收费退费、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学生接受到高质量的培训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政策目标与意义

适用范围与机构分类PART202X02

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明确适用对象01不适用于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以及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排除特殊情况02适用范围界定

文化教育类机构职业技能类机构主要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需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需具备相应的实训设施和专业师资,为社会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机构分类管理

设立审批与登记流程PART202X03

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需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培训用房面积占比不低于规定比例,同时配备满足教学需求的设施设备。场所与设施要求应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需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特别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培训人员,要求更为严格。师资与人员配置设立条件与标准

审批流程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先向相应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正式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登记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需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且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审批与登记程序

培训行为规范与管理PART202X04

培训机构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确保教学内容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严禁拔高教学要求、加快教学进度、增加教学难度等超纲教学行为。01教学内容与计划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且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民办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培训机构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学质量。02师资管理教学活动规范

禁止违规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准确真实、规范合法,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要信息,且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招生简章与广告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考试、测试活动,也不得将竞赛结果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干扰正常招生入学秩序。招生与宣传规范

退费制度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退费制度,并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退费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培训对象在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应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在开始上课后提出退学的,应按照已完成学时或培训周期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收费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按学时收费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0102收费与退费管理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PART202X05

多部门协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变更、终止或注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互联共享。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联合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执法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民办培训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0102监管机制与部门职责

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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