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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雅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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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除首次聘任董事会秘书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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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

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将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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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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