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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机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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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上市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

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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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

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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