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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PDF

发布:2018-10-10约4.35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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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1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 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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