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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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股权事务、管理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2)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本公司现任监事。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管;
(2)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3)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4)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应当遵
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5)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6)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7)《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列席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解聘:
(1)第四条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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