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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章_安全技术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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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安全技术工作

第十章煤矿安全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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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安全技术工作

矿山救护队佩带(用)氧气呼吸器在井下从事的各项非事故性工作,属安全技术工作,安全技术工作必须由煤矿制定专门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送矿山救护队执行。另外,预防检查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也编入本章中。

第一节排放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作业。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一、排放瓦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落实

㈠排放措施的要点

⒈排放瓦斯地点、积聚原因和排放区内瓦斯的排放时间。

⒉排放瓦斯量可按以下参数确定:

⑴了解停风时间,根据瓦斯涌出情况计算瓦斯积聚量。设独头巷内单位时间涌出瓦斯量为Q瓦,停电停风时间为t停,其瓦斯积聚量Q积。可用下式近似计算:

Q积=Q瓦t停,m3

已知独头巷内平均瓦斯浓度为Co,

Q积=VCo=LSCom3

式中:V--独巷体积,m3

L--独巷长度,m

S--独巷断面积,m2

⑵掌握排放回风线路各区间的风量及瓦斯浓度。按规定要求估算一下单位时间内各回风区间的最大允许排放瓦斯量。以便在排放过程中控制排放量,防止各回风区间瓦斯超过规定。

单位时间内任一回风区间允许排出的最大瓦斯量Q排可用下式估算:

Q排=Q实(C允-C实),m3/min

式中:Q排——排放时全风压处实际风量(第一汇合处风量),m3/min

C允——规程允许排放瓦斯浓度,%

C实——原回风流瓦斯浓度,%

排放瓦斯时间

T=Q积/Q排min

T——不包括启闭、接风筒、侦察及收尾等工作时间。

⑷确定排放瓦斯的风机型号及风量

⒊除对排放瓦斯区域的回风系统停电撤人外,还应对下述两个地点也要停电撤人。

⑴在排放瓦斯时,有的巷道虽然并不处在排放瓦斯回风流系统内,但其安全出口被排放瓦斯的回风流截断,这样的工作地点必须停电撤人。

⑵凡是进风道与排放瓦斯的回风道之间采用临时风门隔开的处于进风道附近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必须停电撤人。

如1987年12月9日,淮南潘一矿在排放瓦斯时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当时就把进、回风地段两处地点的两组风门冲毁,造成进风侧多人伤亡,教训十分惨痛。今后,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同时,在停电时,要明确停电时间及执行单位和负责人。

⒋要明确排放瓦斯区域警戒地点和具体负责人,对通往排放瓦斯区域的各个地点都必须设专人站岗,禁止与排放瓦斯无关人员及不佩用氧气呼吸器的人员进入瓦斯流经区域。

⒌严格控制排放瓦斯量,使排出的瓦斯浓度在全风压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对于控制瓦斯量的检查方法下面专题说明)。

⒍要了解供电情况,检查风电闭锁装置是否良好,检测局扇和开关附近10m内沼气是否超过0.5%;同时要检查局扇有无循环风,如果发生循环风应立即停止局扇运转,消除循环风后再进行瓦斯排放,对于排完的巷道要认真检查高顶处的瓦斯,防止二次积聚。

⒎排放区域内瓦斯浓度的测算方法如下

⑴对于封闭的独头巷,在现有条件下,只能通过观察孔测得。

⑵对无计划停风的独头巷,救护队可佩用氧气呼吸器直接进入巷内测得。或者根据停电停风时间,按照已知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计算。救护队在排放瓦斯时,必须佩用氧气呼吸器。当积聚的瓦斯浓度在爆炸界限范围内,队员行进时更要小心谨慎,尽量不要碰撞,防止产生火花。

⒏要明确排放瓦斯后的瓦斯检查、送电、撤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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