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资料文档.pdf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
外币折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
的折算和相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C外
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三条下更各项适用其他相会计准则:
(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的外币
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
费用》。
(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
一套期保值》。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
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
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
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
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
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加其
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
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第六条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
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
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
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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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
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第七条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
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八条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
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
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
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
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
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
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
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
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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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
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
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