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如意福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pdf
阳光人寿如意福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阳光人寿如意福两全保险(万能型)》。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产品,其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
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安全透明、稳健平衡
个人账户日复利月结息,结算利率每月公布,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一次投入、安然贴心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快速便捷,乐享贴心服务
保单贷款、灵活无忧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财务状况申请保单贷款,解您燃眉之急
(保单贷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详见保险合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含)—65周岁(含)
保费构成: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保险期间:5年
您享有的权益
自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您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
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
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
为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
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
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被保险
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我们按被保险
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含),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
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保险合同效力
终止。
三、犹豫期退保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
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
四、退保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简称退保),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
您退还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占效力终止时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
第15%
第24%
第33%
第42%
第51%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五、保单贷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
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80%扣除保险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
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
利率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
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