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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发布:2025-05-23约6.2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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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

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

保单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产品特色】

轻松投入,乐享无忧

线上线下投保便捷,可享有保单分红,共享阳光经营成果

保障全面,安全安心

享有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解您后顾之忧

保单贷款,灵活无忧

可根据财务状况申请保单贷款,解您燃眉之急

(保单贷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详见保险合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含)—65周岁(含)

交费期间:1年、3年

保险期间:6年

【您享有的权益】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

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以下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我们按以下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

后所得到的年龄。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

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年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

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

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在按照上述“身故保险

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

以交费年数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贷款

最高可贷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80%(保单贷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以保险合同

约定为准)。

犹豫期退保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

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

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

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保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简称退保),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公共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该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

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对责任免除情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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