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
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
保单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产品特色】
轻松投入,乐享无忧
线上线下投保便捷,可享有保单分红,共享阳光经营成果
保障全面,安全安心
享有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解您后顾之忧
保单贷款,灵活无忧
可根据财务状况申请保单贷款,解您燃眉之急
(保单贷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详见保险合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含)—65周岁(含)
交费期间:1年、3年
保险期间:6年
【您享有的权益】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
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以下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我们按以下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
后所得到的年龄。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
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年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
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
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在按照上述“身故保险
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
以交费年数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贷款
最高可贷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80%(保单贷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以保险合同
约定为准)。
犹豫期退保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
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
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
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保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简称退保),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公共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该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
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对责任免除情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