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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病历书写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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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病历书写制度

1、急诊患者由首诊医师负责书写急诊病历。

2、如属无名氏,且神志不清者,病历记录必须注明事由,同时应记录护送人的姓名及单位。

3、请他科会诊时,应记录请他科会诊的时间,会诊医师应记录会诊的时间和提出的诊治意见。

4、病历记录内容包括:

(1)急救措施及实施时间,急救用药及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

(2)向家属交待病情及诊疗方案。

(3)患者或家属拒绝必要的检查及治疗的记录。

5、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患者,应记录抢救经过、抢救措施、死亡时间和死亡诊断。

6、急诊患者离院时,应记录离院时患者的情况,包括:生命体征、神志、离院时间以及医嘱。

7、需住院诊治的患者,应记录离科时患者的情况和时间。

8、留观患者的病程记录,按住院病历中病程记录的质量要求书写。

9、急诊科需妥善保存急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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