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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屠宰管理规定。
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19479-2004)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1、入厂检验:
1.1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18、内脏检验。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18.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对于胃肠黏膜面的检验,可直接观察肠胃颜色,如果对于肠内出现血肠样的,必须进行检验,如无异常,可以不检)
18.2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
18.3心肝肺的检查:
18.3.1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虫性病变等。
18.3.2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无异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虫性白斑和肿瘤。
18.3.3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虫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着的甲状腺进行摘除。
20、整理内脏。
20.1分离心、肝、肺: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