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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汇聚丰财(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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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汇聚丰财(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是由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我们”)设计的分红

型两全保险产品,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还提供现金红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满期日(不含)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仍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

金。

(二)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给

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给付累计应交保险费的比例

不满十八周岁100%

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160%

四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140%

六十一周岁及以上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

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单利益

(1)保单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下列条件下,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①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的百分之八十;

②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

(2)减额交清选择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同意,我们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同时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代替原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1*1153*1153

若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有减额交清选择的,则本合同减额交清时该附加合同必须同时

减额交清;若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没有减额交清选择的,则本合同减额交清时该附加合同

解除。

本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4、主要投资策略

超过90%的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等),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基金等),以获

取稳定收益。我们将采取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策略,来管

理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我们在投资信用产品前,会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分析,以避免信用风

险造成的损失。我们会择机积极地配置权益类产品,以获得额外收益。

二、红利及红利分配

1、红利来源: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及费差。其中死差是指实际的死亡发生

率与预期的死亡发生率的差异所产生的损益;利差是指实际的投资收益与预期的投资收益的

差异所产生的损益;费差是指实际运营管理费用与预期的运营管理费用的差异所产生的损

益。

2、红利分配方式:红利以现金红利的方式进行分配,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及该保单

周年日之前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皆有效,我们将根据该保单年度适用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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