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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吉祥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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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吉祥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公司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

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七十五周岁(含七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

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

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三)交费方式

1.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交-60年交,期交投保年龄+交费期间不能超过70周岁,

保险期间-交费期间≥10年。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四)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

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

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

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给付累计应交保险费的比例

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160%

四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140%

六十一周岁及以上120%

1*1153**1153*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本产品说明书中的“到达年龄”指按保单生效日确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加上保险事故

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

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

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基本保险金额的降低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降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

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申请降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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