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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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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从教育、监督、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以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职工队伍。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和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及需要本人说明问题的干部职工,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教育,以达到对其进行教育、提醒、督促改进目的的预防性措施。

诫勉谈话制度适用于全局职工,包括借调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违背“六不准”等有关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但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

2.未严格执行省厅和我局制定的有关征地动迁、招投标、工程管理、设计变更、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情节轻微,未到达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3.根据群众举报,反映问题比较多,经监察部门调查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告诫本人加以注意的;

4.对所担负的工作不认真负责,推诿扯皮,消极怠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多次对上访群众或外来办事人员态度生硬、语言粗鲁,耍威风,刁难责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各处室负责人、项目副指挥、总工程师、质检队长)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对所负责的部门或人员出现各种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不按照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7.存在其它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诫勉谈话的。

诫勉谈话应坚持预防、警示为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帮助的愿望出发,充分肯定成绩,诚恳指出问题,严肃批评错误,并允许被诫勉人充分申述理由和看法。

经局法人代表授权,由监察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最少有两名谈话人,谈话内容需做好记录,谈话人、被诫勉人、记录人要在记录上签字,谈话记录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由组织上决定是否记入个人档案或由监察处保存。

第八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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