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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政策,严明纪律,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辽宁省纪检委等制定的《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并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明确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现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招标制度规定向投标人泄露有关资料,以获取好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党员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核定征地动迁工作中,弄虚作假,个人获取好处,或帮助他人获取不正当补偿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党员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审核工程设计变更中收授贿赂、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员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材料或设备,或由其子女、配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供应材料和设备者,从中收取好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员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不严格执行优质优价、优监优酬管理办法,弄虚作假者,谋取私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不认真履行工程检查制度,未严把工程质量关,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党员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以单位名义私自开立银行帐户,挪用建设资金未造成建设资金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党员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损失严重程度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党员并给予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不严格审查资金结算凭证、履行结算手续,利用资金拨付手段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党员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处分同时必须如数退还违规所得。
其它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数退还违规所得。
到施工单位或其他基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并如数退还违规所得。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组织上批评教育消极抵抗,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各处室、各项目指挥部廉政责任人因工作失查、失职,导致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内取消参与评优、行政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取消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受党内留党察看处分的,受行政撤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的,在两年内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被开除党籍,受留用察看二年处分的,在三年内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