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员 海商法专论-(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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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员 基础知识 一、船员的概念 根据《海商法》第31、32、33条的规定,构成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 (二)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 (三)服务于船上 二、船员的种类和职责 我国的船员按职务划分,可分为高级船员 (也称干部船员) 和一般船员。按船员的业务部门来划分, 又可分为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 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对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全面负责。 政委是船上的政治领导者,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船上的贯彻执行,并负责全体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大副是船长的第一代表人,领导驾驶员的工作,又是甲板部船员的负责人。 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 在船长的领导下, 负责轮机部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管事是事务部负责人,负责船员的伙食、供应,以及接待等后勤工作。 三、船员资格的取得 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世界各国除对船舶的技术条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外,还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和管理,其主要办法之一就是实行船员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务证书。 四、船员的配备 船员的配备是指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为船舶安排一定数额的合格船员。船员的配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为船舶配备的总的船员定额; 二是指船上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的数额。 目前,各国只能根据本国的情况,从维护航行安全的角度,确定船舶定员。 五、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船员的权利主要有: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权利;工资报酬请求权;病残医疗费、补助金请求权;遣返费用请求权;保险赔偿金请求权;退休金请求权;丧葬费和抚恤金请求权。 船员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忠于职守、互助合作的义务;保证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义务;维护国家尊严和荣誉的义务。 六、船长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指挥和技术管理职能 指船长作为船上最高指挥人员,对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务所行使的管辖、控制和指导的权利。 (二)司法职能 指制止违法、防止犯罪、维护船舶安全和秩序职能,也称准司法职能。 (三)公证职能 指船长对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 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权利。 (四)应变职能 指船长在急迫情况下, 为了维护船舶、船上人员及其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的非常措施,以应对突然事件的权利。 《海商法》规定表明船长的应变职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作出弃船的决定 2.对货物或物品的处置权 3.采取一切措施救助人命 4.保存证据 5.事故报告书 (五)代理职能 指船长以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于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承受的一种权能。 专题研讨 一、 船员立法——《STCW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了一些重大的修改,由此导致了1991年修正案和1993年修正案的产生,并于1995年7月完成了对公约的全面修改,修改后的《STCW公约》已于1997年2月1日生效。 按照修订后的《STCW公约》,船员考试、发证实行的是功能考试、发证办法。 按照新的《STCW公约》,将用7项功能来衡量船员的适任能力。 为了与新的《STCW公约》保持一致,交通部于1997年分别以13号令和14号令的形式,发布了《船员考试规则》和《船员考试质量管理规则》,从而开始了向新的考试制度的转变。 二、船员劳动合同 (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船员劳动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签约方式的从属性 2.船员权利的专属性 3.合同内容的强制性 (二)船员劳动合同的国际立法 1926年6月7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了国际劳工组织第九届全体大会,会议于6月24日通过了《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公约于1978年4月4日生效。除此公约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国际公约。 三、船员劳动中介制度的思考 (一)船员劳动中介机构应然的法律地位 船员劳动中介机构不应是劳动力的占有、使用和交换关系的主体,船员劳动力的交易以及因此而形成的船员劳动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内容应与它无关。 (二)船员劳动中介机构的实然地位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船员劳动中介机构与它所“服务”的船员都订有一纸所谓“聘用合同”,此时的船员劳动中介机构已不再是中介的角色,而俨然已成为劳动力交换关系——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参加者。 (三)改革船员劳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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