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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专论-第二版(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总则.ppt

发布:2018-06-23约1.49千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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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专论(第二版) 司玉琢 著 第一章 总则 基础知识 一、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我国《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 第一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1963年 海商法(草案)(第九稿),“为了明确和处理航海贸易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维护海上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促进航海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1条)。 第二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1982年 5月,海商法(草案)第十稿规定,“为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利发展海运,促进贸易,特制定本法”(第1条)。 第三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1991年8月8日, 海商法(草案)第十八稿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 (二)我国《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对于这样一个调整对象,学者们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通常认为: (1)海上运输关系。 (2) 船舶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三大方面,即:海上运输的当事人、海上运输的船舶和货物、船舶可航水域。 本人认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事法规范所作用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海事法规范所作用的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主体。 2.适用客体。 3.适用水域。 4.适用内容。 (1)海上运输法: (2)海上保险法: (3)海上侵权法 (4)船舶物权法 专题研讨 一、关于《海商法》中的船舶 1.《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概念 2.除《海商法》第3条外的“船舶”概念 《海商法》中的“海上运输”适用情况是: 1.《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不适用于内河货物运输,也不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 2.《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内河旅客运输,但对沿海旅客运输并没有排除适用,只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不适用沿海旅客运输,适用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三、沿海运输权 我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四、船舶航行权 《海洋法公约》第92条规定:“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该公约第91条同时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 “华顺”轮港口装卸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判决】 【评析】 1.本案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2.港口作业委托人和港口作业经营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3.扩大损失的承担。 4.过错责任原则是由过错方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分析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经济损失是明确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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