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doc
第六章船舶租用协议
第一节船舶租用协议概述
一、船舶租用协议
(一)船舶租用协议的概念
1、含义。船舶租用协议(CharterParty)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
2、种类。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用协议涉及定期租船协议(TimeCharterParty)和光船租赁协议(BareboatCharterParty)两种形式。在一些国家还涉及航次租船协议。
(二)船舶租用协议的订立
1、船舶租用协议一般都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28条的规定,无论是定期租船协议还是光船租赁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实践中的做法。船舶租用协议通常是在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协议格式基础上,对格式中所列条款,按双方意图进行修改、删减和补充而达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协议。
二、关于船舶租用协议的法律
(一)有关规则的国际现状
1、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船舶租用协议的国际公约。
2、英美国家的法律对此种协议不作规定,双方当事人按“协议自由”原则商订协议。
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对此种协议并不作规定,或不作强制性规定。
(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1、规定。我国《海商法》第6章规定了船舶租用协议,其中第127条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协议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期合用。”
2、规定的性质。有关规定均为任意性条款。
第二节定期租船协议
一、定期租船协议的概念P187-188
(一)船舶定期租船协议的定义P187
1、定期租船协议(TimeCharterParty),又称期租协议。
2、我国《海商法》第129条所作的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
(二)定期租船协议的特点P188
1、船舶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船舶内部管理事务,并承担船舶的平常固定开支(DailyCost)。
2、承租人有权指挥船舶营运,并承担船舶营运费用,该营运费用称“航程使费”(VoyageCost)。
3、船舶出租人获得的报酬是租金,而不是运费。
4、船舶出租人保存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但承租人对船舶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定期租船协议的重要格式
1、目前,国际定期租船协议格式较多。
2、美国的《定期租船协议》(TimeCharter),租约代号“土产格式”(ProduceForm)。由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2023制定,通过多次修订。1993年修订后,租约代号为“NYPE93”。此格式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权益的维护上,显得比较公正。
3、中国的《定期租船协议》(TimeCharterParty),租约代号:“中租1980”(SINOTIME1980),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
二、定期租船协议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义务P190
(一)出租人的重要权利义务P190-195
1、交付约定船舶。我国《海商法》第13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船舶规范,交船,租期
2.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应当采用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承租人:有权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向船长提出与运营有关的指示。(租船人指示条款)
租船人准时如数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条款)
租船人:有权停租(停租条款)
租船人:在协议期限内可以转租,但应告知出租人,原协议不受影响。
租船人:运送约定的合法货品的义务。运送活动物或危险货品需征得批准。(运送合法义务条款)
租船人: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航行。(航区条款)
租船人:到期应将船舶以良好状态交还出租人。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货品、财产(重要指燃料)和转租收入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条款)
2、船舶适航性担保责任。我国《海商法》第132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解决,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3、履约期间的义务。(1)出租人对船舶适航性的担保责任在船舶出租期间应保持有效。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用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我国《海商法》第134条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有关费用如修理费由出租人承担。(2
我国《海商法》第134条的规定。
4、收取租金,保有撤船权和留置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40-141条的规定,(1)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2)在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撤回船舶,请求补偿;(3)并且出租人还可以对船上的货品行使留置权。
5、船舶转让权。我国《海商法》第138条的规定,见第194页。(1)出租人可以转让其船舶;(2)出租人应及时告知承租人;(3)原协议由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