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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公开课件(设计).ppt

发布:2019-10-29约1.63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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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 一、概述 (一)定期租船合同定义 依海商法第129条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与航次租船的不同点 1,在时间损失上 航次租船 船方 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 定期租船 租船人 停租 3,在经营权上 航次租船由船东负责经营, 而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船东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就会在合同中加入下列的条款: 航区条款 合法货物条款 租船人指示条款 二、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有: (一)《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租约代号“Produce Form”(土产格式),由于该格式是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简称 NYPE)制定的, 简称“纽约土产”因此又被称为“NYPE”(纽约土产格式)。 纽约土产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定期租船标准合同,有90%的定期租船合同使用的是纽约土产合同。 (二)《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租约代号“BALTIME”(巴尔的摩),是由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的,该租约当今很少用。 BIMCO全称为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是国际性的商业航运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05年,由于是船东的组织,因此,其制定的标准合同也较偏向船东。 由于自1973年后租船市场对船东不利,因此使用BALTIME标准合同的逐渐减少,即使使用也会进行较大的修改。 (三)《定期租船合同》 (Time Charter Party), 租约代号“SINOTIME 1980”(中租1980) 由中国租船公司制订。 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船舶规范 (二)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三)租期(Charter period) 1,关于租期的表述 (1)默示宽容期 (2)明示宽容期 2,最后航次 (四)有关租船人指示的条款 (orders and directions of charterers) (五)租金支付(Payment of hire)条款 1,准时支付租金 2,如数支付租金 3,租金的扣付 (六)停租条款(off-hire clause) 可以停付租金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1)船体、机器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 (2)因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滞。 (3)船员或物料不足,等待补充船长或船员或物料的期间。 (4)船舶入坞修理。 (5)其他事项。 (七)转租条款(Sublet clause) 转租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中规定租船人在合同期间可以将船舶转租他人的条款。 (八)运送合法货物(Lawful merchandise)条款 (九)航区(Trading limits)条款 船舶所有人除去的航行区一般有: 1.战区、类似战区及双方有敌意行为的地区。 2.冰封区,主要指除去波罗的海及五大湖区,这些地区在冬季会产生冰封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的危险。 3.不合法贸易区。 4.ITF地区。 (十)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 (十一)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 租船人应到期将船舶以良好状态交还出租人。 定期租船完 * 2,在成本分担上 船东承担的成本部分 首要成本 船价 税项 营运成本 工资 保险 补给 备件 航次成本 燃油 港口费 航次 定期 光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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