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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ppt

发布:2022-06-18约6.35千字共3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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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三)保养 在租期内,船舶处于租船人的占有和完全控制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维修、保养,使之在各个方面均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应保持船级和其他必需的证书的有效性。 在船舶受损时,租船人应在合理时间进行修理,否则,船东有权撤船,并向租船人提出索赔。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四)船舶的使用 在光租期间,承租人负责雇用船员,承担燃料、物料及供应品的费用、修理费用、以及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税款。如由于船级方面有新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法规而必须对船舶进行改进或结构变化时,合同通常约定,如果更新、改造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在租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船名和船旗。 如租船人租用的是油轮,租船人须对可能产生的污染责任安排必要的财务保证,如租船人未做出有关的安排,则应赔偿船东因此受的损失。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五)租金 租金由租船人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数额支付。 《海商法》第1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六)保险 合同通常约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如承租人不予以投保,出租人有权撤回船舶而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向承租人索赔的权利。 当船舶遭遇承保风险发生部分损失时,合同通常约定保险金额付给承租人;当船舶构成全损时,保险赔款应支付给出租人,然后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各自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进行分配。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七)合同的转让与船舶的转租 《海商法》第150条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八)还船 在较长的租期届满后,船舶所有人要为船舶的回归作准备,如为船舶入坞、检查等做出安排,故《标准光船租赁合同》第13条规定,租船人应提前30日给船舶所有人初步通知,提前14日给确切通知,告知其还船日期和还船港。如船舶安排的最后航次超过租期,租船人仍可使用船舶以完成航次,但超出的时间应合理。第13条规定,最后航次应于结束租船合同差不多的时间完成。 船舶应以与交船时同样的良好状态还船,正常损耗除外。否则,船舶所有人可以向租船人索赔。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谢谢观看/欢迎下载 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 内容总结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交船指出租人将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交给租船人使用的行为。合同规定的交船地点不明确或双方对交船的地点理解有不同,均可能导致双方的争议。由于租期届满很难与租船人安排的最后航次的结束相吻合,常常会出现“超期”还船的现象。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均会对船长发出指示。租船人的指示只能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出的与船舶营运有关的指示。租船合同格式范本中的解约条款可由当事人任意加以修改或限制,不具备当然的法律约束力。(1)船体、及其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造成的时间损失。(3)船员或物料不足,等待补充船长、船员或物料的期间。定期租船合同中规定可以装运的货物被称为合法货物。“良好状态”指除自然损耗以外的与交船时基本相同的良好状态。在光船租赁合同中,船东的基本义务就是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适航船舶交给承租人。租金由租船人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数额支付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授课人:刘秋妹 学习目标 了解船舶租用的概念、类型及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 掌握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其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掌握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概述 一、船舶租用的概念和类型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 三、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调整 一、船舶租用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 船舶租用,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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