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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家业常青U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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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家业常青U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中荷家业常青U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

本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

配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荷家业常青U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产品,并演示未来的利益给付,其所载内容仅供

客户参考,具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1.1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相同。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各保

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2%。计算公式如下:

有效保险金额=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2%)

1.2保险责任及保单利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

故保险金之和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

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保险金:

(一)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则自被保险

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保险金:

(一)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

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给付系数。

(二)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

BWLU-01

中荷家业常青U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之日(不含)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

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保

险金:

(一)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给付系数;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1+2%)(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给付系数

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160%

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140%

已满62周岁120%

1.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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