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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
负责全省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生产企
业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许可条件现场
核查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细则。
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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