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析.doc
一、何为增值税抵扣?
1、增值税抵扣原理:通过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以避免对增值部分的重复征税。这一机制确保了增值税在整个销售链路上的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2、增值税抵扣流程:在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其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能源等生产要素时支付的增值税,而销项税额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收取的增值税。
例如,企业购买一台含税价为113元的电风扇,其中100元是不含税价格,13元是进项税额。当企业以130元卖出电风扇时,需计算销项税额为16.9元。企业可以用已支付的13元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实际只需缴纳3.9元的增值税。
3、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主体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采购业务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③购入项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属于法定不得抵扣的情况(如企业消费行为)。
4、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票抵扣有三种: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境内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生产经营资料);②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买境外货物;境内海关出具);③完税凭证(购买境外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境内税务机关出具,此时买方系代扣代缴义务人)
5、增值税进账税额的计算扣除有两种:①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航司、铁总、汽运、航运,这些服务提供者没条件开增值税专票(忙不过来),航空、铁路按9%,航运、公路按3%来计算扣除,如高铁票显示价格为327元,则包含的增值税额X的计算方式为X=327÷109%×9%=27元;②境内购买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方不用纳税,但是未来买方在未来产生销项时是要纳税的,所以为了保证税收链条完整,买方在农产品时,按照10%(买方系深加工企业)或9%(买方非深加工企业)的比例“虚拟计算进项税额”,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二、虚开专票罪逃税罪?
1、最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应当认定为逃税罪,而不论实现虚抵进项税额的手段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最高检则认为只有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的,才能构成逃税罪。
2、对最高法观点的理解:行为人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不是“超出的部分成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行为人因具有了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属于一行为具有两个目的,同时触犯两罪名的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3、合理结论:①逃税罪中的“骗取、隐瞒”行为包括了“虚开专票”的行为;②具有逃税目的虚开行为,可以成为逃税罪的表现形式,这也与为了虚增业绩等而虚开的行为,保持了罪责刑上的相一致;③对于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的虚开,因具有了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更重视主客观相统一),从一重处罚,此种方式能更好地解决司法实务中虚开专票案件量刑过重的问题。
三、虚开专票罪非法出售专票罪?
1、对象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针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理由、罪名含义、行为模式等都进行了详细说明,指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系为空白纸质发票。
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象不同,当行为人有偿提供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可构成前罪。
2、目的差异:虚开专票罪一般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非法出售专票罪仅需要明知即可。
四、辩护空间:“初犯补税不追责”原则的适用范围?
①仅适用于逃税罪;②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的情形,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即应纳税额在一定范围时,逃税罪刑期大于虚开发票罪刑期,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论是否符合“初犯补税不追责”的情形;③即逃税罪的法定刑相较于虚开发票罪重时,这一结论不因逃税罪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适用情形而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