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隧道施工应急救援预案.pdf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
及时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
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
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o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
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
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
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
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
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
首要责任。水利部予以协调和指导,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
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
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
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
置活动。
1.4.4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
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
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笫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
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
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水利部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
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2.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