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_T2331-2015_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碳増汇抚育技术规程_吉林省.docx
ICS65.020.40
DB22
B64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331—2015
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碳増汇抚育技术规程
CarbonsequestrationandsinkenhancementtechnogocalofKoreanpineandLarch
plantation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2331—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梁万君、陈建军、任军、邹建军。
I
DB22/T2331—2015
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碳増汇抚育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松、落叶松人工林透光伐、生长伐、修枝、林地管理、抚育作业剩余物处理等技术
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碳増汇的抚育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781-2009森林抚育规程
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3
透光伐
郁闭后红松、落叶松及与其混交的树种受到非目的树种、灌木、杂草影响的幼龄林。
3.1.2郁闭度在0.9以上或分布不均郁闭度在0.8以上的幼龄林,密度超过经营密度上限,经营密度
3.2.1对于密度较大的林分,适度间伐,间伐时把握间密留均、留优去劣的原则。
3.2.2当有其它树种侵入时,伐除影响红松或落叶松幼树生长的其它树种,不影响生长的树种应予以
保留,尽量保持生物多样性和固碳能力。
以林分的平均胸径控制每公顷的保留株数,计算抚育强度。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7以上,且郁闭
度减低幅度不得大于0.2,株数不低于经营密度下限,经营密度参见附录A。
4生长伐
1
DB22/T2331—2015
4.1.1
4.1.2
郁闭度符合GB/T15781-2009中8.1的规定,同时密度高于经营密度上限。
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的中龄林。
4.1.3受害程度符合GB/T18337.3-2001中5.2.1.1.1规定的中龄林。
4.2技术要求
4.2.1
4.2.2
伐去被压木、濒死木、病腐木和枯立木。
天然树种侵入后形成的人工林,保留黄波罗、水曲柳、胡桃楸、紫椴等珍贵树种。如果落叶松
影响了上述混交树种的生长,可伐除落叶松。
4.2.3
遭受自然灾害且超过10%的林分,应进行卫生伐。
4.2.4伐后的林分要求水平分布均匀,垂直分布有利于形成梯级郁闭。
4.3抚育强度
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以上,且郁闭度减低幅度不得大于0.2,株数不低于经营密度下限。
4.4
5
抚育间隔期
当林分密度超过经营密度上限,且郁闭度在0.8以上时,应再次抚育。
修枝
5.1修枝时间与季节
当林分充分郁闭,林冠下出现死枝,且需要修枝的林木占总数的60%以上时,应进行修枝。在树木
萌动前或停止流动后即可开始修枝。当上次修枝后又出现1-2轮死枝时即可进行下一次修枝。
修枝只在幼龄林中进行。修枝强度一般修除全部死枝和树冠下部1轮~2轮活枝,修枝后保留冠长不
低于树高的2/3。
6林地管理
禁止在林地内放牧、开垦、开矿、采石、筑坟、挖沙取土,以及修建房屋(护林用房除外)、道路(作
业路、防火线除外)等基础设施。
采伐抚育作业剩余物应采取运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在操作时避免伤害林
下更新的幼苗幼树,避免干扰枯枝落叶层和土壤层。
2
DB22/T2331—2015
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经营密度表
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经营密度见表A.1。
表A.1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经营密度表
林分平均胸径
落叶松
红松
cm
6
N/hm
2
N/hm
2
1700~2500
1370~1990
1190~1658
1040~1400
870~1200
780~1050
700~940
2400~2800
1830~2120
1190~1658
1240~1454
1070~1258
944~1105
842~1000
770~900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600~800
560~740
700~83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