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058-2010 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 .docx
03.120.01
A00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1058—2010
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
2010-2-10发布2010-3-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51/T1058—2010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定义 1
4机构与人员 1
5质量体系 1
6仪器设备 3
7检测工作 4
8记录与报告 4
9设施与环境 4
II
DB51/T1058—2010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素芝、付洪、葛荣、杨远、陈静、黄峥荣、刘丽、钟攀、沈晓玲。
1
DB51/T1058—2010
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市(州)、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农业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
3定义
3.1本要求所称农业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机构考核),并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法定检验机构。
4机构与人员
4.1农业质检机构应是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有法人证书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法律责任。
4.2农业质检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有公正性声明,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不受干扰,保证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4.3农业质检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能明确,能满足质量体系运转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有效运行。
4.4农业质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由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熟悉检测技术和质量体系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机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免与变更应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5农业质检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4.6农业质检机构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30%。应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熟悉检验方法、程序和结果评定;同时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资格的内审员,不少于2人。
4.7农业质检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需经省级以上相关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一检测项目至少有2人持有上岗证。
4.8农业质检机构应有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9农业质检机构应对所有人员分别建立完整的个人技术档案。
4.10农业质检机构工作人员,要掌握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5质量体系
5.1农业质检机构应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2
DB51/T1058—2010
5.2农业质检机构应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与管理制度”等质量体系文件。
5.2.1“质量手册”文件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还应包括:
5.2.1.1承建单位概况;
5.2.1.2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
5.2.1.3质量方针和目标;
5.2.1.4农业质检机构及其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5.2.1.5机构各人员岗位职责;
5.2.1.6组织结构图;
5.2.1.7实验室分布平面图;
5.2.1.8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室、职务或担任的岗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