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 - 副本 (5).pptx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累犯;;二、一般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一)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三)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三、特别累犯;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一)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三)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四、累犯的刑事责任;第二节自首与立功;(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不同的类型:
1.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第一,投案行为必须发生于行为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
第二,必须出于本人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对自动投案的主观要求。
第三,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第四,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要符合这一条件,必须注意三方面问题:
①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翻供,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等等,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②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同时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不能视为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③有的犯罪人匿名将赃物、赃款送至司法机关或者恢复原状,因为没有自动归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主观意愿,因此不能构成自首。但在处理时可以考虑从宽处罚。;(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投案人必须供述犯罪事实。
其次,投案人必须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最后,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罪行。;2.特别自首。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了特别自首。要成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首先,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
其次,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
;最后,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在性质上是否一致,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①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
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自首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立功;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立功是指: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重大立功是指: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为重大立功行为。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有一般立功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数罪并罚;(一)相加原则
又称为并科原则,这一原则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将各罪所判刑罚相加,其总和刑期即为最终处罚的数罪并罚原则。
(二)吸收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只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罚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可以解决无期徒刑、死刑等判决的合并处罚问题,但对于数个判决皆为有期自由刑时,采用吸收原则无疑会放纵犯罪分子。
;(三)限制加重原则
这一原则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经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