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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属性 一、刑法概念 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就是刑法(形式定义)。广义刑法:在我国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有的称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是否刑法?) 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单行刑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某方面作出的修改或补充规定或只针对某方面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附属刑法:即在非刑法的法律中规定的涉及犯罪、刑罚内容的条款。98年审的印刷法轮功书一案对附属刑法的适用。 狭义刑法只指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政治属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是犯罪和对其如何处罚的法律。 2刑法的法律属性(特征) (一)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刑法是基本法、是子法、是公法、是实体法。 (二)刑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1)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比其他基本法都广泛。教材认为调整对象是个人权利与国家的法律秩序之间关系。一般认为刑法区别于其他法是其调整手段特点:刑罚。 (2)刑法调整的对象一般是经其他法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次调整,故刑法是其他法的保障法。 (3)刑法的制裁手段(刑罚)比其他法律制裁更严厉。故对一种行为如无需刑罚制裁就能遏制或刑罚无法遏制,则不能规定为犯罪。 教材还认为刑法的制定与实现均比其他法更具强制性。 2刑法的法律属性(特征) 刑法立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立法并不都是同步的。们可以发现这样的问题:有时候,行为严重违反了其他部门法,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无奈于刑法没有对所侵害的利益进行保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却不能对这类行为定罪处罚;有时候,刑法对某一特定利益或者社会关系给予了保护,但我们却找不到对该利益或者社会关系进行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如修正案七拟规定的违法泄露个人信息犯罪,但我国还无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比刑诉法、民诉法多了几种行为方式)。如果我们拘泥于所谓的“前置法”,就不能及时有效地界定犯罪、打击犯罪。 故刑法也不是绝对的第二次调整。 ???? 第二节 中国刑法发展概况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刑法 1从中国进入阶级社会的夏朝开始,就产生了刑法,从夏至清末的1910年以前,中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定罪、量刑上因行为人主体身份不同而不同,刑罚的特点是残酷、多死刑和肉刑。 2 1910年,《大清新刑律》颁布,结束了诸法合体,产生了现代刑法。 二、建国以后刑法发展 1 1979以前我国无刑法典,只有几个单行条例和大量的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文件起刑法作用。 2 1979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于1980年1月1日实施,此后不久,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很大,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陆续通过并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 3 1997年3月颁布了修改后的新刑法,一直沿用至今。从1999年开始至今,全国人大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任务 一、我国刑法的根据 1、我国刑法的价值根据(或刑法机能):惩罚犯罪、维护秩序、保护人权、限制滥用刑罚权。保护人权既有保护被害人、社会,也有保护未犯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更主要是保护已犯罪人不受法外制裁或受与其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过重制裁。 2、刑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刑法立法不能违宪,执行刑法、行刑中适用刑法、解释刑法不能违宪。 3、刑法的实践根据是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见刑法典第2条) 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渊源与体例 一、刑法渊源概念 指我国刑法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形式 二、我国刑法渊源划分 1以司法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定罪处刑的根据为标准,分为直接、间接渊源。 2以制定刑法的机关和刑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为全国性刑法和地方性刑法。 3以刑法规范的法律内容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普通刑法(刑法典)和特别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直接渊源(直接依照适用):理论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授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解释才是直接渊源,但实践中最高检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定罪量刑直接引用的规范。 直接渊源如下:(1)宪法(?)(2)刑法典(3)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4)刑法立法解释(5)1979年的刑法及1979年以前的法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6)地方性刑法(港、澳、台刑法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规定)。 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渊源与体例 2、间接渊源:指不能直接引用定罪量刑,但对理解刑法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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