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_T3391.4—2021_生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第4部分:无害化处理场_辽宁省.docx
DB21
ICS11.220
P97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3391.4—2021
生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
第4部分:无害化处理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本文件共分为四个部分:
——生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第1部分:生猪饲养场
——生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第2部分:生猪屠宰场
——生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第3部分:隔离场
——生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第4部分:无害化处理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4部分。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晖、吴继阳、陈晨、王冰、刘俊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
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及产品检疫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话:
024
2
生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第4部分:无害化处理场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害化处理场消毒对象、消毒方法、注意事项、制度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无害化处理场的消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农牧发﹝2020﹞21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专门对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场所。
4消毒方法
4.1.2.1将动物尸体或动物产品装入运输车辆后,要对放置动物尸体或动物产品地点、容器和可能接触动物尸
体或动物产品的器具进行喷雾消毒。
4.2.2转运动物尸体或动物产品运输车辆进入无害化处理场后应经规定线路到卸料区进行卸载,卸载后到清洗
消毒区进行清洗消毒。
3
4.2.6使用低压喷雾装置,对车辆的车厢、轮胎、底盘等部位喷洒消毒药剂,充分作用后,用高压水枪对车辆
进行全面冲洗,晾干后方可停放指定位置或出场。
4.2.7厂区内其他生产用车辆(如运料使用的铲车等)以及进入生产区其他车辆每天生产结束后,应参照运输
车辆进行消毒后方可离场。
4.3冷库消毒
冷库定期用福尔马林、高锰酸钾熏蒸消毒,消毒后打开冷库门,通风换气,驱散消毒药物气味。
4.4生产车间消毒
4.4.1当各生产车间完成其相应生产任务后,应对该车间以及相邻车间连通通道等附属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4.2无害化处理产物存储车间可在无害化处理产物清空后进行彻底消毒。
4.4.3生产车间应合理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有条件的可以选择臭氧发生器或消毒风机。
4.5生产用具消毒
每批次生产结束后,车间内非一次性生产用具应集中进行清洗消毒。
4.6生产区道路消毒
生产区道路以及停放运输车辆场地等要在每天生产结束后进行彻底喷洒消毒,如有洒落动物尸体、
动物产品或血水、排泄物等现象要立即清理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
4.7非生产区消毒
对非生产区的办公区域,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包括场区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要定期进行消毒。
4.8人员消毒及防护
4.8.1工作人员开展无害化处理时应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和防护鞋套等,做好自我防护。
4.8.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或废弃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b)人员安全防护制度;
建立消毒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消毒地点、消毒时间、消毒药名称、消毒药浓度、消毒方式、消毒
6注意事项
6.3消毒剂应按消毒剂使用说明书现配现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6.4消毒方式、药剂的选择应当与消毒场所的环境条件及消毒对象相适应,消毒物体表面以湿润为度,以保证
消毒效果。
6.5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照相应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规范,执行相关消毒规定。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