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pdf
ICS03.220.01
CCSR1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422—XXXX
代替DB21/T2422—2015
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forExpresswayservicearea
2025-XX-XX发布2025-XX-XX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T2422—XXXX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21/T2422—2015《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与DB21/T2422—2015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基本要求”(见4);
——删除了“人员要求”中“工作人员服务流程及要求”(见2015年版的3.3);
——增加了“公共设施服务”中“基本要求”的规定(见6.1.5、6.1.6、6.1.7、6.1.8、6.1.9);
——增加了“标志标识”中的规定(见6.2.7);
——删除了“道路设施”(见2015年版的4.3);
——增加了“服务设施”“安全设施设备”(见6.4、6.5);
——增加了“信息化服务”(见7.4);
——更改了“其他”为“人性化服务”(见7.5,见2015年版的4.8);
——增加了“充(换)电站”(见8.6);
——增加了“信息化管理”(见9.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
本文件于201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交通厅(XXXX),联系电话:(024)XXXX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X),联系电话:024-XXX。
I
DB21/T2422—XXXX
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要求、人员要求、公共设施要求、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管
理要求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省境内已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68.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T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