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玻璃制品.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B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2016-10-19发布2017-04-1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犌B4806.5—2016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
部分。
本标准与GB1977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原料要求;
—增加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烹饪器皿和口缘要求;
—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
—增加了玻璃制品标识要求。
Ⅰ
犌B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扁平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
2.2贮存罐
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
2.3空心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
2.4大空心制品
容积大于或等于1.1L且小于3L的空心制品。
2.5小空心制品
容积小于1.1L的空心制品。
2.6烹饪器皿
用于加热制备食品的制品。
2.7口缘
直接与口唇接触的有外部彩饰的玻璃制品自制品口部计起的边缘区域
,20mm。
2.8飞边
机制或人工成型产品因口模、雏形模及成型模之间配合不当而造成的边角余料。
3基本要求
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