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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 玻璃制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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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B4806.5—2016

2016-10-19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2017-04-1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犌B4806.5—2016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部分。

本标准与GB1977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原料要求;

—增加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烹饪器皿和口缘要求;

—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

—增加了玻璃制品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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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B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扁平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

2.2贮存罐

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

2.3空心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

2.4大空心制品

容积大于或等于1.1L且小于3L的空心制品。

2.5小空心制品

容积小于1.1L的空心制品。

2.6烹饪器皿

用于加热制备食品的制品。

2.7口缘

直接与口唇接触的有外部彩饰的玻璃制品,自制品口部计起20mm的边缘区域。2.8飞边

机制或人工成型产品因口模、雏形模及成型模之间配合不当而造成的边角余料。

3基本要求

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2

犌B4806.5—2016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玻璃制品用原料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玻璃制品应无飞边、裂纹及崩损缺口。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扁平制品/ (mg/dm)

贮存罐/ (mg/L)

大空心制品/

(mg/L)

小空心制品/

(mg/L)

烹饪器皿/ (mg/L)

口缘要求/ (mg/L)

铅(Pb)≤

0.8

0.5

0.75

1.5

0.5

4.0

GB31604.34

镉(Cd)≤

0.07

0.25

0.25

0.5

0.05

0.4

GB31604.24

5其他

5.1迁移试验

5.1.1基本要求

迁移试验应按GB31604.1和GB5009.156规定执行,本标准中5.1.2、5.1.3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1.2食品模拟物

食品模拟物应仅选择4%乙酸溶液(体积分数)。

5.1.3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

迁移试验温度和时间应仅选择表2列出的条件。

3

犌B4806.5—2016

表2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

器皿分类

迁移试验时间和温度条件

烹饪器皿

120min、98℃

可微波炉使用制品

15min、100℃

其他常温条件使用制品

24h、22℃

5.2标签标识

5.2.1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5.2.2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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