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 玻璃制品.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B4806.5—2016
2016-10-19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2017-04-1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Ⅰ
犌B4806.5—2016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部分。
本标准与GB1977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原料要求;
—增加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烹饪器皿和口缘要求;
—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
—增加了玻璃制品标识要求。
1
犌B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扁平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
2.2贮存罐
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
2.3空心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
2.4大空心制品
容积大于或等于1.1L且小于3L的空心制品。
2.5小空心制品
容积小于1.1L的空心制品。
2.6烹饪器皿
用于加热制备食品的制品。
2.7口缘
直接与口唇接触的有外部彩饰的玻璃制品,自制品口部计起20mm的边缘区域。2.8飞边
机制或人工成型产品因口模、雏形模及成型模之间配合不当而造成的边角余料。
3基本要求
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2
犌B4806.5—2016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玻璃制品用原料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玻璃制品应无飞边、裂纹及崩损缺口。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扁平制品/ (mg/dm)
贮存罐/ (mg/L)
大空心制品/
(mg/L)
小空心制品/
(mg/L)
烹饪器皿/ (mg/L)
口缘要求/ (mg/L)
铅(Pb)≤
0.8
0.5
0.75
1.5
0.5
4.0
GB31604.34
镉(Cd)≤
0.07
0.25
0.25
0.5
0.05
0.4
GB31604.24
5其他
5.1迁移试验
5.1.1基本要求
迁移试验应按GB31604.1和GB5009.156规定执行,本标准中5.1.2、5.1.3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1.2食品模拟物
食品模拟物应仅选择4%乙酸溶液(体积分数)。
5.1.3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
迁移试验温度和时间应仅选择表2列出的条件。
3
犌B4806.5—2016
表2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
器皿分类
迁移试验时间和温度条件
烹饪器皿
120min、98℃
可微波炉使用制品
15min、100℃
其他常温条件使用制品
24h、22℃
5.2标签标识
5.2.1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5.2.2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