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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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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 GB4806.5 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2016-10-19发布 2017-04-19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GB4806.5 2016 前 言 — 《 、 、 、 》 本标准代替 包装玻璃容器 铅 镉 砷 锑溶出允许限量 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 GB19778 2005 部分。 — , : 本标准与GB19778 2005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 “ ”; 标准名称修改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原料要求; ———增加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烹饪器皿和口缘要求; ———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 ———增加了玻璃制品标识要求。 Ⅰ — GB4806.5 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扁平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 2.2 贮存罐 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 2.3 空心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 2.4 大空心制品 容积大于或等于 1.1L且小于3L的空心制品。 2.5 小空心制品 容积小于 1.1L的空心制品。 2.6 烹饪器皿 用于加热制备食品的制品。 2.7 口缘 , 。 直接与口唇接触的有外部彩饰的玻璃制品 自制品口部计起 20mm的边缘区域 2.8 飞边 、 。 机制或人工成型产品因口模 雏形模及成型模之间配合不当而造成的边角余料 3 基本要求 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应符合 GB480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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