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535-2025长江口中华鲟增殖放流技术规程.docx
ICS65.150
31上海市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1535—2025
长江口中华鲟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CodeofpracticeforthestockenhancementofChinesesturgeonintheYangtzeEstuary
2025-02-08发布2025-06-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1/T1535—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水产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锦辉、顾士连、吴建辉、贾泽华、魏广恩、王婷、王琳、王蕾、田思泉、高春霞、马金、张硕、薛瑞萍、邱哲文、郑海粟、张东来、陈慧文、李伟文。
DB31/T1535—2025
1
长江口中华鲟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江口中华鲟增殖放流的基本要求、检验检疫、放流准备、运输、放流、监测与效果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长江口中华鲟增殖放流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12763.6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
SC/T9102.2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第2部分:海洋
SC/T940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SC/T9443放流鱼类物理标记技术规程名词术语
3术语和定义
SC/T9443和SC/T94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4.1底质
放流水域底质应为泥沙质。
4.2水质
放流水域的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
4.3本底调查
在长江口水域结合底质、水质调查结果,设置3个待选放流区域,增殖放流前,应按照GB/T12763.6和SC/T9102.2方法,对待选放流区域进行生物资源与环境因子状况的调查。
4.4放流水域
在长江口水域内,结合本底调查,根据生物资源最丰富、航运最不频繁、配套设施最便于放流设备的安装、附近水域最便于进行放流后续监测等最优条件,选定放流中华鲟的水域。如无法满足所有最优条件,宜综合考量后选择相对最优放流水域。
4.5来源
2
DB31/T1535—2025
放流中华鲟个体来源应为以下3种中的1种3种:
a)由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提供的中华鲟个体;
b)野外发现经救护后已恢复健康可用于增殖放流的中华鲟个体;
c)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放流的中华鲟个体。
5检验检疫
5.1规格
放流中华鲟全长应不小于20cm或体重不小于150g。
5.2质量
5.2.1放流中华鲟个体应全面检查,确保体型完整无残缺,鲟体表面无外伤(切鳍标记除外)。
5.2.2放流中华鲟个体在暂养池中时应持续游动,无长时间静止,停食前能够自主进食。
5.3检疫
5.3.1用于增殖放流的中华鲟应具备种质鉴定报告。
5.3.2放流中华鲟个体疫病检疫和药物残留检验应按照SC/T9401执行,并具备检疫报告。
6放流准备
6.1暂养
放流中华鲟应集中暂养,用于中华鲟暂养的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暂养期间投喂的饲料和使用的渔药质量合格,转运前三天宜停食。
6.2驯化
在放流前,宜按照长江口咸淡水交汇的特征和中华鲟自然习性,将暂养水体由无盐度的淡水逐步提升至盐度略低于海水的淡咸水,盐度宜为0.510;可按照长江口水流流速逐步提升暂养环境水体流速,宜为0.1m/s0.5m/s;宜投放鲜活饵料。以进行盐度、水流、鲜活饵料等环境适应性驯化。
6.3标志
放流中华鲟应进行体内和体外双重标记,体内标记采用被动整合雷达标记(PIT),体外标志采用挂牌标记、分离式卫星定位标记等1种2种体外物理标记。
6.4报备
放流应符合本市渔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放流前应向本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属地农业农村执法机构监管。
7运输
7.1计数检查
装车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