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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 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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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2017]第0024 号
二〇一七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2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6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15
三、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25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程序31
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33
六、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要情况34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8
八、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81
九、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83
十、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83
十一、结论意见85
1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东方电子、公司、上市
指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东方电子集团 指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东方电子的控股股东
烟台国资委 指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国资委 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威思顿股份 指 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威思顿、标的公司 指 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烟台鼎威 指 烟台鼎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子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的威思顿
标的资产 指
83.2587%股权
宁夏黄三角 指 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补偿义务方 指 东方电子集团、宁夏黄三角
东方电子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东方电子集团、
本次交易 指 宁夏黄三角合计持有的威思顿83.2587%股权;并
向宁夏黄三角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东方电子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东方电子集团、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宁夏黄三角合计持有的威思顿83.2587%股权。
东方电子向宁夏黄三角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指 2,560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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