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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C座40-3四-五层邮编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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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 号C 座40-3 四-五层 邮编:100027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 号C 座40-3 四-五层 邮编:100027 F4-5,C40-3 ,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F4-5,C40-3 ,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TEL: (8610 传真/FAX :(8610 电话/TEL: (8610 传真/FAX :(8610 网址/WEBSITE : 网址/WEBSITE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发字【2015 】第0039 号 二○一五年六月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菏泽HEZE 成都CHENGDU 1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3 第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引言4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4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5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6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7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8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8 五、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合法合规性 9 六、有关本次发行原有股东优先认购的说明9 七、关于机构股东及认购对象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的专项核查9 八、结论性意见 10 2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公司/发行人/先锋科技 指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拟向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定向发行不超 本次股票发行/本次发行 指 过13,895,665 股(含13,895,665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 指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首创证券 指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票发行方案》 指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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