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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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
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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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
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
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
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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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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