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课件——第10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部).pptx
第10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管理规则(CCAR-66部);第10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10.1执照分类和专业类别;10.2执照管理模式——一级政府二级管理
民航局承担的职责(一级政府)
民航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考管中心(二级管理)
接受民航局授权,具体负责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执照基础部分颁发和执照续签等工作。;考试形式和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10.4执照的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I类、II类)申请条件;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部件修理人员项目部分的申请条件;10.5执照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基础部分的审查与颁发
执照机型部分/项目部分的审查与签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