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工程质量评价活动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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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工程质量评价活动暂行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战略,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持续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大会员企业做精工程质量、做强企业品牌的需求,保障企业工程质量履约,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工程质量评价活动(以下简称质量评价)由建筑业相关企业自愿申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质协)组织实施。
第三条质量评价是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等级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和程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实体质量和内业资料。
第四条质量评价依照备案登记、申报评价、现场评价、推荐项目抽查、评审等程序开展。
第五条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评价活动全程回避。
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一)三年内曾在申报项目参建单位(含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目前在申报项目参建单位(含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申报项目参建单位(含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四)与申报项目参建单位(含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平、公正的关系。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规定(见附件1)、已通过质量评价活动备案登记、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间未超过两个年度、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新(扩)建工程,列入质量评价申报范围。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质量评价范围:
(一)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
(二)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的工程。
(三)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全面停工的工程。
(四)因质量问题存在群体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
(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否决项目的工程。
(六)因保密需要不便于核查的工程。
(七)已参加过两次工程质量评价活动而未通过的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申报范围的。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应具备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完成,使用功能完善。
(二)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范规程的质量标准要求。
(三)结构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或《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均应达到优良等级。
(四)住宅工程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若干技术措施》等规定。
(五)同一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为准)相同承建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体工程,有公共地下室或±0.00以上有构筑物相连,应按一个单位工程申报;与其他单体工程无公共地下室或±0.00以上无构筑物相连,可以拆分申报;同一项目(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在同一批次申报,不得分批次申报。
(六)申报质量评价的单位工程各系统使用功能必须完整,不在本单位工程内的给水、排水、供电、消防等设备房应纳入评价。
(七)市政工程可供观感质量评价的构筑物、建筑物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应大于30%。
(八)参加本市市级及以上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交流。
第九条申报质量评价的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工程、商住楼、写字楼: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分户(层)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按图施工完成,不得甩项。
(二)公共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6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不得甩项。
第十条申报质量评价的项目仅允许一家施工企业作为主承建单位进行申报。主承建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电气设备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三)在钢结构工程、水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专业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四)两家及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由完成工作量(按建筑面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