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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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参照《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行政区内的新建、扩建住宅工程(含单身公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分户验收除执行现行国家有关住宅建筑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行业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预先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进行观感、功能等项目的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文件。
已选定物业单位的,物业单位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2.门窗及其安装;
3.栏杆及护栏安装;
4.防水工程;
5.室内空间尺寸;
6.给水排水系统安装;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
8.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自行约定的分户检查其他内容。
9.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
以上检查内容可以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在图纸上注明并形成分户验收实施方案。
检查各类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按照附件表规定的部位和内容的要求,对每户逐一进行检查。
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整改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但造成永久性缺陷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经过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购房户。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户,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有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户,该户所在的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资料是工程档案资料之一,由建设单位整理,并应在报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时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只有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等一并交付购房户。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抽查核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如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的记录、结论与实际不符,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全面自查、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重新报送分户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核实比例为:(1)不少于验收总户数的2%,当总户数少于100户时,按不少于5%比例抽查;(2)除别墅、排屋以外,每幢建筑单体抽查户数不应少于一户。
第十四条 由于存在质量分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无法通过分户验收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定。
第十五条 凡列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住宅项目,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 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等行为的,金华市建设局将对参加验收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的抽查工作。如其工作人员在抽查核实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磐安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办法颁布之日以后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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