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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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学校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学校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指在市教育局系统内,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批准,由财政性资金投融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区教育局管理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建设项目立项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总体规划,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与财力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应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资方案等;属在原建筑物上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附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可行意见。
市本级审批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负责审议。需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报送。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2]42号)执行。
三、工程设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业主应根据立项批复编制设计任务书,并据此委托设计。
工程设计招标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厦建法[2000]004号)、《关于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建法[2000]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方案应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投资额进行设计。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超额投资,不予追加。
四、建设程序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管理,杜绝以各种名目为由的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避免盲目地抢时间、赶进度。
学校要维护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严肃性,严禁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投资和在招投标过程中故意减少部分工程量的行为。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故意减少部分工程量的,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报审,不予追补财政投资,并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工程招标规模的通知》(厦府[2005]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工作。凡达到及超过文件规定的资金额度的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市政垃圾处理、绿化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类建设工程、建筑物拆除、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项目,均应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程序招标。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九条 未达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招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工程,由学校组织有纪检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通过议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工程议标时,必须有5个以上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学校必须提供详尽的施工图纸和工程控制价,编制工程招(议)标书,制定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严格按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严禁任何个人直接指派施工单位。有关讨论参与议标的施工单位和确定中标单位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应严禁中标单位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五、工程质量与进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社会和政府监督制度。项目法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实行全程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合同。项目法人要督促其按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签订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管理,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合同管理。学校应督促参与学校建设工程的各有关单位依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对建设工期负责。对无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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