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设计质量,使设计工作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1.设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2.设计工作应结合国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技术进步。
3.设计工作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设计单位的资格与管理
第四条资格等级
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级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和设计水平。
第五条资格申请与审批
1.申请设计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设计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设计管理机关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年检与换证
1.设计管理机关应对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定期年检,年检内容包括技术力量、技术装备、设计质量、市场信誉等。
2.设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设计资格。
3.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X]年,有效期满后,应按规定申请换证。
第七条业务范围
1.甲级设计单位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工程设计任务。
2.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中、小型工程设计任务。
3.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小型工程设计任务。
4.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零星工程设计任务。
第八条禁止行为
1.禁止无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设计业务。
2.禁止设计单位超越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3.禁止设计单位转让、出借设计资格证书。
第三章设计任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九条委托方式
1.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设计任务,也可以直接委托设计单位。
2.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委托设计任务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设计任务的要求、标准、期限等内容。
3.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出设计方案、报价、工期等内容。
第十条承接要求
1.设计单位应在接到设计任务委托书后,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认真研究,确定是否承接该任务。
2.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设计合同应包括设计任务的内容、要求、标准、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变更与解除
1.设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章设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设计前期工作
1.设计单位在承接设计任务后,应进行设计前期工作,包括收集资料、现场勘查、方案构思等。
2.设计前期工作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环境影响等因素。
第十三条方案设计
1.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前期工作的成果,进行方案设计,提出多个设计方案供建设单位选择。
2.方案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效果图等内容,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
1.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设计单位提出的方案设计进行评审,选择最优方案,并据此进行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概算等内容,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
1.设计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绘制详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
2.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图纸应准确、完整、清晰。
第十六条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1.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设计交底,介绍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注意事项等。
2.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施工图进行会审,提出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应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体系
1.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责任。
2.设计单位应加强对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提高设计人员的质量责任感。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