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pdf
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刘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
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3%。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
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
序处理。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
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
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
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
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
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
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
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中庸》
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
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
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
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
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
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
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
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
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
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
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
英雄者,胸怀大志,腹有良策,有包藏宇宙之机,吞吐天地之志者也。——《三国演义》
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
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
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
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
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
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
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
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