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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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物业效劳标准
本标准对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四川省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方法》、《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治理方法》和《成都市物业治理条例》中的术语和定义承受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办公楼
为商业供给空间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办公活动、设备和场地。
3.2
物业治理
物业效劳公司或其他治理人员由业主选定,双方应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展维护、维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3.3
物业效劳验收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物业时,应当以保证物业效劳的正常实施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为目的进展验收。
3.4
顾客
承受物业效劳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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