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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_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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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加强合同治理,避开失误,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治理是企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治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托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需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需相互协作,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治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需是持有法人托付书的法人托付人,法人托付人必需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需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状况。
六、签订合同必需贯彻“公平互利、协商全都、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纳书面格式,并必需采纳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需明确、详细,文字表达要清晰、精确。
合同内容应留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局部,要留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局部:建立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立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给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局部:留意双方都必需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需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一、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详细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需经总经理批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需经法律参谋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详细、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殊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力量、条件;估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担当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二、依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十三、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需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四、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五、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把握合同的履行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制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照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行克制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展协商。
十七、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动身,从严掌握。
十八、变更、解除合同,必需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十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纳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别状况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