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公司事故管理制度.docx
矿山工程公司事故管理制度_物业经理人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事故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故的治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章各类事故分类及主管部门
其次条事故分类
(一)生产事故
(二)设备事故
(三)质量事故
(四)交通运输事故
(五)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
(七)工伤事故
第三条事故等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的事故,属重大事故。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条例执行。
第四条各类事故主管部门
(一)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由动力设备、生产部门负责。
(二)爆炸及工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三)因转变工艺设计、操作指标或不完善造成的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质量治理部门负责。
(四)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负责。
第三章抢救与抢救
第五条公司发生事故,必需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散扩大。
第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部门帮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戒备命令、听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第七条对有毒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或火场必需设立警界限。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医护人员应进展急救处理。
第四章治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类事故治理,由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分工治理的事故,负责调查、分析、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九条凡发生事故,最先发觉者应准时向基层领导及调度报告,事故单位随即调动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分析处理;对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公司领导应马上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对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企业应写出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凡外单位或机关党校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公司进展统计上报,但要说明伤者的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者转为重伤或重伤致死,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做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各单位将事故报告一式三份填好处理意见后报该事故的分管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审查后拿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后,一份送安全环保部门,一份返送回事故单位,一份送本单位存档(工伤事故经安全环保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必要时可经工会)。
第五章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主管领导和有关车间、部室、应严厉仔细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缘由,查明责任,确定改良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对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的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展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上级主和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有关单位参与。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应按治理分工建立事故档案、台帐,负责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全部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登记、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妥当保管。
重大事故的登记表应写明事故的单位名称、部位、损害状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
第十六条对严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赐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蓄意制造事端,造成严峻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赐予表彰或嘉奖。对消退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