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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
票、物相符。
3、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
4、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5、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6、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7、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8、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